从中国大陆的资本金制度聊起
缘起
中国大陆的资本金制度从2009年开始,最早的文件是《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而后历经《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几轮调整。 目前,一般项目是20%。
约束
- 而后的文件历经几次调整,主要都是对资本金比例进行调整,以达到促进或者削弱各行业投资的目的。项目资本金对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
- 1996年的文件中提到各级政府预算资金、专项资金等都可以视为资本金。经营性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公益性项目单位不实行资本金制度,私营企业参照执行。
- 最终在2019年的文件中明确*“该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投资项目资本金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益性的事不再提了,只提经营性,但经营性没有明确的范围。
- 同时,明确提出了审批政府投资的时候,对资本金筹措方式和额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这也是目前政府投资项目会要求资金证明的缘由。
- 此外,对于企业投资项目要求金融机构审查资本金来源,这也是银行融资要求资本金同步落实的缘由。
规定是国务院作出的,但打破规定的也是他们。
例如,目前银行普遍要求资金穿透,资本金的源头必须是非债务资金,但原始规定的意思是,对项目来讲是非债务资金即可,这是加码,防止杠杆。 地方政府再发专项债,因为分税制和财权事权不对等导致地方无力进行基本建设,因此国务院搞出了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路子,虽然要还,虽然是债务,但也可以作为资本金,打自己脸还要找理由说没问题。 政策性金融工具,打上了政策性的帽子,银行贷款也可以做资本金了。
一刀切和执行问题
虽然是说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才实行资本金制度,但实际上很多地方执行的是不管什么项目,都要有资金证明。 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号),中提到,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将公益性项目分为了两类,没有收益的、有收益的,笔者认为,对应非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但这里的执行也是各有特色,以山河四省的两河来说,河北明确要求资本金(例如编制指引和只发行80%),河南则直接指出 “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对项目资本金作明确要求的,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作为申请主体的专项债券项目不适用资本金制度的相关规定。”